寰东投资,开启中国成功之旅

一站式商务服务引领者

首页 > 新闻资讯 > What?广州南沙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不能超过3年?

What?广州南沙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不能超过3年?

作者:admin日期:2020-06-30 14:12:57


南沙区融媒体中心

发表于1天前广州南沙发布
查看:13500回复:135

近日,修订后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公开,本次修改16条规定,新增3条规定,共26条规定。


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关于提高集群注册企业的引入条件。

1、建立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准入负面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的主体,其中“(四)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五)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迁入(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为新增内容,一方面为加强信用监管,增加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发现,有企业为故意逃避行政管理,故意将经营地变更为集群注册地址,此为违法犯罪的高风险地带,也违背集群注册地址扶持创业之初不需要有实际经营地址企业的初衷。为避免出现此情况,对于迁入的企业类不得申请。

2、集群注册企业公示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集群注册企业申请人须提交广州市内房地产权证明或经广州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来证明该实际经营场所,并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该条款的修改强调了集群注册企业必须要有实际经营场所,提高了企业经营真实性,保证了企业的联系地址。同时明确规定了该实际经营场所,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3、集群注册地址的使用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后集群注册企业应将经营地址变更到实际经营地址或注销登记。此条款结合南沙实际情况及企业发展轨迹,明确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为3年,避免集群注册政策成为某些中介钻政策空子的方法,也可以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及时变更为实体经济主体,促进南沙市场保持一种相对公平、充满活力的状态,不断挤泡沫,去空壳。

二是关于加强托管企业的管理服务

1、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的功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用于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该网站的功能不仅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向监管部门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的功能,还增加了“查询和公示集群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2、托管企业对集群注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托管企业应建立入驻集群注册企业的信息管理档案和信息核实制度,增加要求托管企业对集群注册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应当每3个月定期核实并更新集群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此条款要求托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定期回访企业,做好企业服务跟进工作,实现对不正常企业的初步筛选。

3、托管企业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集群注册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职责。《办法》第十四条增加规定托管企业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服务、管理好集群注册企业,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等。《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增加要求托管企业应该向市场监管局报告“(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集群注册企业名单。

三是关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服务措施。

1、各镇街的属地管辖责任。《办法》第十八条增加规定,各镇街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原则,加强对集群注册企业齐抓共管,跟进集群注册企业服务和筹建等“孵化”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转为实地经营,对接区内的各项利企政策。

2、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海关等管理部门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监管执法责任。《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市场监管局、政务数据局、税务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集群注册企业的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失信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集群注册企业及时进行监管与执法。



一是对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尽管《办法》修订提高了集群注册企业的准入条件,但依旧对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对实际经营地的要求及迁入企业,还有集群地址的使用,属于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企业给予绿色通道。

二是允许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为集群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商事主体,《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集群注册,《办法》第八条规定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授权一名广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广州市注册的实体公司作为企业代表,负责签署、接收登记材料和法律文件等。

三是明确电子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

精选推荐

关注我们

开启中国成功之旅

公司设立、会计财务统统包揽,让您省心省力,安心做生意。

咨询服务热线:020-37684282
在线咨询
开启中国成功之旅
拨打热线:020-37684282